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行为,深入推进落实审慎包容监管制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近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印发了《江门市生态环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清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清单》实施后当事人两年内初次发生,未造成危害后果,已按照通知要求改正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以实施不予行政处罚。适用范围包括江门市区域内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案件,施行日期从2025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14日。
《清单》具体列举了包括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违反水污染环境防治规定、违反大气污染环境防治规定、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违反土壤污染防治规定、违反消耗臭氧层管理规定、违反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违反污染物监测规定、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规定、违反排污管理规定共十一大类、40种违法行为的免罚情节,绝大部分为违反生态环境管理类、对生态环境未造成实质性不良后果的行为。
如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根据前述规定,应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根据《清单》规定,如属于首次违法,且满足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20日、所涉固体废物不含A类污染物、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等条件,可不予处罚。
“免罚并不等同于免责。”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强调,对适用《清单》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强对违法主体的教育,通过普法宣传、警示告诫、复查整改情况、指导帮扶等柔性方式,引导企业守法经营。
值得注意的是,生态环境敏感区(涵盖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以及以居住、医疗卫生、文教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人居环境敏感区内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不适用依法可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同时,“改正违法行为”应结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作出的书面指正、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进行认定。
南方+记者 郑琦 通讯员 江晓峰
【作者】 郑琦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再放宽!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发布 无人驾驶航空器、电子烟等新业态被纳入
2025-04-24 09: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