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通知 从源头防止“远洋捕捞”式执法司法 发布时间:2025-04-28 18:29:00    0人浏览

严禁出于趋利性目的对涉企案件扩张管辖、人为制造异地管辖

从源头上防止“远洋捕捞”式执法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出招”了。最高人民法院4月27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规范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共10条,其中多条规定旨在斩断“远洋捕捞”式执法司法。

《通知》明确,要“规范涉企案件立案和管辖工作,防止和纠正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要“坚持法定管辖为原则、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为例外,严禁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或者出于趋利性目的,对涉企案件扩张管辖、人为制造异地管辖,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对依法应当立案的涉企民事案件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下级法院提请指定管辖的,有关法院应当严格审查、依法处理,从源头上防止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司法”。

《通知》写道,要“依法惩治对企业和企业家进行敲诈勒索、造谣抹黑、恶意诋毁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行为,保障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要“坚决纠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和乱查封现象,坚决依法追究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法律责任。贯彻落实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基本原则,切实纠正小过重罚、重责轻罚、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等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通过依法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促进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裁量权行使,推动跨区域执法标准衔接”。

《通知》明确,要“严格规范涉案财物追缴处置,依法维护企业产权”,并且“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标的、超时限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通知》写道:“对于被告单位的合法财产以及与犯罪活动无关的财产及其孳息,符合返还条件的,应当及时返还。涉案财物已被用于清偿合法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善意案外人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易、支付合理对价,并实际取得相应权利的,不得追缴或者没收。对于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聚敛、获取的财产形成的投资权益,应当对该投资权益依法进行处置,不得直接追缴投入的财产。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2024年以来,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司法行为有所抬头,被外界形象地称为“远洋捕捞”式执法,引发社会关注。

来源:羊城晚报